25-089 關於涉及聯邦民事移民執法的事件應對指引

Department Notice

San Francisco Police Departmen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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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cument ID
25-0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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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部門通告為成員在遇到涉及聯邦民事移民執法情況時提供指引。通告重申必須遵守 《加州政府法典》第7284條及其後續條文(Government Code § 7284 et seq.)、 三藩市 庇護法(San Francisco Sanctuary Laws)、《三藩市行政法典》 第12H12I條 (S.F. Administrative Code 12H and 12I),以及本部門確保三藩市所有人安全的首要目標。 本部門將一如既往,堅守承諾,透過建立信任、尊重及溝通來維護市民安全。

無論任何情況,部門成員必須保持專業並遵守 《部門一般命令》(DGO) 及部門政策。 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,成員不得協助執行聯邦移民法。此做法有助於營造一個讓社區成 員能安心與地方執法部門互動的環境,從而提升整體公眾安全及社區關係。

接報服務應對

成員可能會被派遣出勤處理事件,而該等事件最終可能被認定為涉及聯邦移民執法。相 關事件例子包括但不限於:疑似綁架報告、可疑人物、拒絕表明身份的人士,或執法人 員與公眾之間的緊張情況。當處理可能涉及聯邦移民執法的個案時,成員應以公正、透 明及不偏不倚的方式回應,以維持秩序及保障公眾安全。

成員的職責

  • 成員不得與聯邦當局(包括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(ICE) 及美國海關及邊境 保護局(CBP))合作或提供協助,涉及聯邦民事移民法執行的任何調查、拘留 或逮捕程序。
  • 成員不得干預或阻礙合法的聯邦移民執法行動。
  • 成員必須遵守所有部門政策,包括 《DGO 5.15 移民法執法》(Enforcement of Immigration Laws)。 成員應與聯邦民事移民執法劃清界限, 僅在必要時採取 行動以保障生命及財產安全。這些行動可包括:提供協助、應對犯罪行為、持續 觀察及重新評估、維持警戒範圍、指揮交通、化解衝突或與民眾溝通。
  • 根據部門政策,成員須在需要時啟動隨身攝錄機(BWC),並在適當情況下於 報告中記錄事件。
  • 如遇未能即時識別為聯邦探員的人士,成員應在安全及可行情況下,核實現場聯 邦主導探員、主管或負責探員之身份,並確保驗證過程記錄於隨身攝錄機 (BWC)。

主管的職責

為確保適當監督及應對,主管必須回應涉及潛在聯邦民事移民執法的報案,或應成員要 求到場。

  • 如有需要,主管應核實現場聯邦主導探員、主管或負責探員之身份。
  • 主管須確保所有部門成員遵守 《DGO 5.15 移民法執法》(Enforcement of Immigration Laws) 及部門政策與程序,依法處理犯罪行為, 並採取一切必要 措施以保障公眾安全。
  • 主管應向所屬三藩市警察局(San Francisco Police Department, SFPD)的小隊隊長 通報最新情況。

假冒治安人員或聯邦人員

成員可能接報有人冒充治安人員、聯邦官員或聯邦僱員,這或構成刑事罪行(《加州刑 法典》(California Penal Code)第538d條 或 《美國法典》(United States Code, USC) 第18篇第912條)。如成員確認有人冒充治安人員、聯邦官員或聯邦僱員,有權依法採取 行動,包括拘留或逮捕。

與民眾溝通

成員應與民眾清晰溝通,重申三藩市警察局(SFPD) 不會參與民事移民執法, 本局到 場僅為維持公眾安全。如有需要,成員應將進一步查詢轉介至 ICE/CBP。

ICE/CBP 緊急協助請求(DGO 5.15.03)

依《DGO 5.15 移民法執法》(Enforcement of Immigration Laws)規定,成員可在保障 生命及財產的緊急情況下,向 ICE/CBP 提供協助,其處理方式與其他緊急事故相同。

  • 例如:10-25(代碼3,提供後援)、406(警員需緊急協助)。 通常此類報案 需要緊急回應。

警員的職責

成員若向 ICE/CBP 提供緊急支援,必須立即通知主管,並於事件報告中完整記載提供 協助的原因。更多資訊可參閱 《DGO 5.15 移民法執法》。

主管的職責

當得悉成員向 ICE/CBP 提供緊急支援時,主管應立即到場,確保該協助確有必要且符合 部門政策。

/s/
葉培恩 (PAUL YEP)
署理警察局長


根據 《DN 23-152》,所有警務及非警務人員須於通告發布後三十(30)個日曆日內,在 PowerDMS 系統 上電子確認已閱讀本文件。與本文件職責相關的成員將被要求確保遵守。如對本政策有任何疑問,請發電郵 至 [email protected] 查詢,以獲取進一步資料。